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 律師被告 廖俊欽
廖絃伶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