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03號原告 林健雄 被告 陳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然拒絕返還等情,查被告設籍在高雄市前鎮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