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闕林永
闕立倫闕予倫闕林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29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闕林永、闕立倫、闕予倫、闕林正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以
102年度偵字第129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賭具撲克牌1副、賭資新臺幣1,450元,係分屬被告等人所有且為被告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等人於偵訊中供承明確,是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