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8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被告 陳世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世雄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9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88,53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27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