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票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九八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到期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僅提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命其補正原本迄未提出,難認已釋明其為本票執票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皓清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記官鄒秀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