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0088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二、債務人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