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8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偉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偉翔於民國108年12月28日10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內側直行車道,由光大街往公園路方向行駛,途經公園路與五權路交岔路口時,原應先換入右側右轉車道而右轉,且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直行車道右轉駛往五權路,適有告訴人 李凱樂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乘客 馬郁翔 ,沿同路段外側直行右轉車道同向駛至,雙方避煞不及發生碰撞,致李凱樂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肋骨閉鎖性骨折(7、8、9肋骨)、頭部其他部位之表淺損傷、左側大腿挫傷、左側膝部、踝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於10
9年12月18日提出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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