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之具保人甲○○住宜蘭縣○○鎮○○路355之11號被告丁○○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平鎮市○○路○○號上列被告之具保人丙○○住宜蘭縣宜蘭市縣○○街○○巷○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字第8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丁○○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各新臺幣(下同)4萬元,分別於具保人甲○○、丙○○各提出保證金後釋放在案,茲因該等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乙○○、丁○○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各新臺幣(下同)4萬元,分別於具保人甲○○、丙○○各提出保證金後釋放之事實,有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乙○○、丁○○所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92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移付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按址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99年1月26日警礁偵字第0994100358號函暨所附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7月6日桃檢堂壬98執助879字第54514號函所附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是受刑人丁○○、乙○○顯已逃匿之事實,已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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