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被偷,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3月26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7月27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故於上開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韓精忠台灣銀行桃園分行│97年6月28日│119,000元│AA七三八二八三││││││││一││├─┼─────────┼─────────┼───────────┼────────┼────────┼──┤│2│ 劉宗煥 │龍潭鄉農會│97年6月20日│54,600元│FA00四一二六││││││││一││└─┴─────────┴─────────┴───────────┴────────┴────────┴──┘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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