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7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蕙如
陳嘉興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謝蕙如告訴被告即告訴人陳嘉興涉嫌傷害,與告訴人即被告陳嘉興告訴被告即告訴人謝蕙如涉嫌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謝蕙如、陳嘉興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據謝蕙如與陳嘉興2人在本院調解成立,並於民國100年1月11日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即被告謝蕙如、陳嘉興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至24頁、第2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