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6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乙○○、丙○○○係被繼承人 童永男 之繼承人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被繼承人童永男之子女均已向本院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惟其長子 童智彬 育有子女 童鍇卉 、 童平武 二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該二人始為繼承人,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0年度繼字第392號卷宗查明屬實,債務人二人係童永男之父母,並非其繼承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