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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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王福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468,8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福銀│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48478││09月18日│││││元││起│││├──┼───┼─────┼──────┼──────┼───────┤│002│新臺幣│王福銀│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31092││09月18日│││││元││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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