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6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蔣惠玲 被告歐暟電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柯佳杰人被告 曾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往來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