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債權人苗栗縣私立華聯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李巧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文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黃文彬之戶籍地設於臺中市東區,此有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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