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0號原告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啟和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 律師被告加磐儀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敬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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