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黃美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東區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6,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