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7號抗告人 吳勇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本院所為106年度聲字第5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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