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和路貿易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代表人李卓文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號6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103年度偵字第296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字第6854、6855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染髮劑陸拾伍盒,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卓文等因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3年偵字第2962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確定,104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染髮劑65盒(詳103年保管字第464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所定之妨害衛生物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和路貿易有限公司、李卓文所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962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3年12月11日確定,104年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染髮劑65盒,係被告李卓文為被告和路貿易有限公司辦理進口輸入之貨品,業經被告李卓文坦承不諱,是上開扣案物屬被告和路貿易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又該扣案物均屬未經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即逕行輸入之含藥化妝品,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9月2日
FDA器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3年8月12日北普竹字第0000000000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影本、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及外盒照片影本、扣案物成分表近照影本、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3年9月12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和路貿易有限公司持有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見其確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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