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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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 許育柔 即 許瓊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燕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再按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陳美燕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718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