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葉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吳淑華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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