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本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俊欽 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