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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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上訴人 陳德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華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8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