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0號聲請人 蔡丙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年4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4月1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有公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8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1│長進製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年3月31日│9,459元│AH0000000│││ 李文進 │永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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