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美月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杲 原告 陳秉宏
陳雅君 陳雅芝 陳雅莉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蔡伊雅 律師 賴俊維 律師被告 鄧家成
欣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澤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03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