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蕭名凱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
判意旨參照)。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戴,原告係對本院106年
度司執辰字第5166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系爭執行事件債權人即被
告係向本院聲請對原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46,484元之債權
額及利息為強制執行,是原告所排除系爭執行事件所有之利益即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6,484元核定之,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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