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調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投簡調字第5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祐德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丁○○(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丁○○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36條第2項)。

二、查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6日以乙○○等人為被告,提起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且於110年11月11日追加具狀追加甲○○、丙○○、丁○○為被告,惟被告丁○○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被告丁○○為訴訟行為,而原告於追加被告狀未記載被告丁○○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自有程序不合法情事,爰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主文所示之內容,即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丁○○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洪妍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