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3號原告 莊清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規定。另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2款亦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語,惟起訴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請求之各項「訴之聲明」,逐項表明「訴訟標的」、就上開各項「訴之聲明」,逐項表明主張之「原因事實」為何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國防部,惟未列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等情,本院業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因事實及被告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
6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暨證明單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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