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勞簡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丙○○
樓
乙○○
甲○○
相 對 人 國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主事務所在桃園縣桃園市,依前引規定,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雖聲請人等受僱於相對人,而
受分派至台北市士林區從事建築工地鋼筋紮工工作,尚不因
而致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