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琬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洪琬惠戶籍設於臺中市○里區○○路○段祥興二巷28弄3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