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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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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