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殺人等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553號),提起上訴,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