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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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林仕訪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瑞明公設辯護人被告丙○○指定辯護人陳瑞明公設辯護人被告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庚○○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立昌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