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承榮工程有限公司遠東商銀桃園分行│98年6月21日│231,884元│BD八一一六一九│││1│簡文達││││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 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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