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8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1年3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6年12月4日起至116年12月3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員林信用合作社(下簡稱員林信用合作社)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復因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員林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並繼續營業後,其系爭上開土地及對相對人丁○○所有之貸款債權暨抵押權亦隨同移轉至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經查,相對人丁○○復於93年9月1日、96年5月1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予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丁○○於86年12月24日邀同債務人 賴坤銘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87年12月24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等自87年10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抵押之不動產雖已移轉與相對人,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就抵押權擔保範圍內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7年12月1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12月17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莊福來┌──────────────────────────────────────────────────────────────┐│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4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 員林鎮 │和平││112│建│00│13│76.60│82/10000│1.重測前:莒│││││││││││││光段72-2地號│││││││││││││2.甲○○所有│└──┴───┴────┴────┴────┴────────┴─┴──┴──┴──────┴─────────┴──────┘┌─────────────────────────────────────────────────────────────┐│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48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1│彰化縣員林鎮莒│彰化縣員林鎮和│鋼筋混凝土造15│2層:78.56;合計:78.5│陽台:10.6│全部│1.本建物共同使││││光路736巷9號2│平段112號│層樓房│6│5││用45建號、持分││││樓之1││││││72/10000;222││││││││││建號、持分││││││││││82/10000││││││││││2.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