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07號聲請人乙○○○○○○
anl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
anl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補正聲請狀附證明文件經中華民國於該國所設駐外單位認證之證明文件正本,經本院民國96年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