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04號原告 郝承哲 上列原告郝承哲與被告 郝承偉 等2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 郝宏文 之遺產,遺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9,080,859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三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60,286元(19,080,859×1/3=6,360,286),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6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威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