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6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2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1月23日死亡,此有臺北縣土城市戶政事務所95年3月30日函附戶籍謄本影本1件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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