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承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40,252元,應徵第1審裁判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