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05號聲請人 莊柏堅 代理人 謝秋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莊柏堅│臺南市仁德區農會│101年1月31日│12,000元│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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