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780號聲請人 邱傳宗 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當事人申請不載明」,惟本院受理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如聲請人確有陳報遺產清冊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之印文相符者)。
二、被繼承人 邱新 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即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地址)或房屋稅籍證明。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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