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稅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字第22號原告林立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宋秀玲 訴訟代理人 周用智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因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0年5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請被告就同意原告增列父母扶養免稅額之核定通知書於110年5月10日前具狀陳報本院,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