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抗告人 蕭玉雯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家事法庭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110年度護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為非訟事件法第17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家事法庭民國110年6月8日110年度護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潘雅惠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