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8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惠瓊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惠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