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11號聲請人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代理人 林明智 相對人 郭蘭馨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二二七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二二七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新台幣貳佰叁拾伍萬元,准以面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叁拾萬元之永豐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新台幣伍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八號民事判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二百三十五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二二七三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財務週轉考量,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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