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716號聲請人 李郁梅 住臺北市○○區○○路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聲請人湯富
湯春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李郁梅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李承翰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湯富、湯春榮應提出被繼承人 湯瑞祥 之父母 湯阿茂 、 湯陳笑妹 之除戶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