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45號原告 林楷勛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汪利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