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附民原告 劉增財 附民被告 劉沛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簡上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涉共同詐欺行騙犯罪明確,理當原告所被詐騙之金錢全額返還。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幫助詐欺案件(104年度簡上字第49號),已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辯論終結,有審判筆錄可稽,而原告係於辯論終結後之104年7月1日14時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足憑,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不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梁凱富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粘嫦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