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附民原告 林秀花 附民被告 黃亭飴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簡上字第40號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於辯論終結期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足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梁凱富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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