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江鴻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吳清花陳淑真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淑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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