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 馬簡附民 移調字第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簡附民移調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1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當場向聲請人道歉並道歉完畢。
二、相對人當場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元並給付完畢。
三、相對人願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前在澎湖時報頭版刊登道歉啟
事,道歉啟事欄位不得小於5乘5公分,位置須在第一版上
半部份,文字大小不得小於報紙內容一般文字之大小,內容
為『道歉啟事:本人乙○○於民國96年7月1日在澎湖縣馬
公市○○里○○街○○巷○○號門口,與甲○○女士發生言語上
衝突,以致產生不必要之誤會,謹此致歉。(落款)乙○○
』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義